“当务之急,乃理清是‘故杀’还是‘斗杀’。观其情节,赵天禄先行挑衅,双方互殴致死,或可定为‘斗杀’,如此则刑责大有不同。”
韩缜作为地主,反而话最少,大部分时间只是倾听记录,关键时刻才补充一些案发细节,确保讨论不偏离事实太远。他的核心目标已经达到:让各方观点充分碰撞,将矛盾暴露出来。
争论持续数日。最终,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“原心定罪”的经典训条下,杂议达成一个妥协方案:
认定陈大、陈二构成“斗殴杀人”,但被害人赵天禄有重大过错,且兄弟二人事后有自首情节(按律可减等),故量刑上予以极大宽宥,判处兄弟二人流三千里,遇赦不赦。
这个结果,既维护了“杀人偿命”的法律尊严(流放亦是重刑),又体现了“法外施仁”的皇帝恩典,堪堪堵住了各方的嘴。
开封府尹韩缜请求“杂议”的奏疏送达政事堂后,实际主持日常政务的次相曾公亮与韩琦进行了商议。
曾公亮的判断非常实际且老辣,他对文彦博,吕公弼分析道:
“陈家庄一案,民怨沸腾,太学清议汹涌,此乃当前第一要务,须即刻平息,以防滋生事端。
韩缜所请‘杂议’,可准,此为司法程序,彰显公正。然其所谓‘研拟禁绝高利贷新策’,缓不济急,且易横生枝节。
当务之急,绝非空谈长远,而是依据《宋刑统》明载之律条,对京畿之地犯有确凿恶行的钱庄、豪强,予以一次雷厉风行的严惩!
必须如此,既可迅速回应民怨,震慑不法,亦能向天下表明朝廷整饬纲纪之决心。”
这一策略得到了共识。他们给皇帝的奏议核心明确而具体:
“伏请陛下敕令开封府、御史台、刑部,即行督饬京畿各路州县。
依据《宋刑统》中‘负债强牵财物’、‘以良人为奴婢质债’、‘违契不偿’等律条,对民间放贷取息中‘强夺民产、通良为贱、利过本契’等确凿无疑的犯法之行,立即查拿,从严惩处,以儆效尤。
务求速效,以安民心。”
此策的精妙在于:
绝对的政治正确:完全在《宋刑统》的既有法律框架内行事,打击的是“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”,任何士大夫都无法从“法理”上反对。
精准的目标锁定:只严惩民愤最大、证据最确凿的“典型”,如逼人为奴、强占田宅者,避免打击面扩大,引发整个行业的恐慌性对抗。
迅速的成效导向:通过一次短促、有力的司法惩戒行动,快速平息舆论,稳定局面,这是经验丰富的官僚集团最擅长也最优先的选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