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非增冗官,实为专责成。可仿唐之“渠堰使”旧制,择精通水工、廉干之员主之,陆佃可试任。”
试探点一:机构设置权。他不仅要事权,还要设立常设性专职机构。
这不仅是试探富弼对“变法”的容忍度,更是试探其对自己“扩权”的底线。
“二、行“以工代赈”新法。募民兴修水利,不宜纯以徭役摊派,易生怨怼。
可计工给值,或以其工代将来之水租。如此,则民乐于赴工,工程可速,而官府亦不骤增巨费。”
试探点二:政策创新权。“以工代赈”触及了传统的徭役制度,带有明显的“国家雇佣”色彩。
这已超出“荒田”范畴,是在试探能否在河北进行经济政策的局部试验。
“三、定“水利公社”之制。新修陂塘渠堰,可仿古之“社仓”法,令受益民户结为“水利公社”,共管共用,共维共修,官府定其章程,考其成效。
如此,则工程非官家之事,乃百姓自家之业,可保长久。”
试探点三:社会组织权。“水利公社”意味着将农民以新的形式组织起来,这隐约触碰了基层治理模式,试探的是改革能否深入到社会层面。
最后,他再次祭出“利诱”与“大义”的法宝:
“相公明鉴,水利若成,非独新垦之田可得灌溉,旧有之亩亦能增产。
届时,国赋可增,民食可足,流民可安,边储可实,一举而数得。河北若成样板,则可推之天下,此乃相公辅佐陛下,开万世太平之基也!”
这封奏书,如同一份精心包装的“改革试点方案”,其核心已从“做什么”变为“怎么建”。
王安石的心态,在这字里行间表露无遗:他不再满足于解决眼前问题,而是要利用河北的平台,为全国性的变法,摸索出一套可复制的制度蓝图。
奏疏发出后,王安石站在窗前,望着窗外郁郁葱葱的庭院,心中波澜涌动。那份因试探成功而获得的自信,已沉淀为一种更为深邃的“建设者”心态。
从“破局者”到“设计师”:他已不再仅仅思考如何打破旧有格局(如打击豪强),而是专注于如何构建新的体系(如水利网络、公社组织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