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了。入院申请表——申请人签名栏:许正则。不是家属签名。诊断结论: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。鉴定人:杨维光。知情同意书——签名人:许正则。没有家属参与。入院日期:2025年8月3日。
沈墨把终端放在桌上,往椅背上靠了一下。
入院申请是许正则自己签的。精神鉴定是杨维光出的。知情同意书也是许正则签的。整套流程里没有这个角色出现——一个都没有。
因为孙丽英不是被家属送来的。
其他七个受害者都是走的家属申请流程——有人想让自己的亲人消失,花钱找到顾铭山的律所,顾铭山跟许正则对接,杨维光出具虚假鉴定,然后把人送进明德中心的特殊病房。那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,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,每个环节都有人收钱。
但孙丽英不一样。她没有。没有人花钱要让她消失。她是因为发现了药物使用的问题,向院长提出了质疑——一个护士长,在工作中注意到了不对劲的地方,做了她应该做的事。然后,一个月不到,院长亲自签字把她成了精神病,让自己的同伙出具了虚假鉴定,然后把她关进了她每天工作的那栋楼里——就在她管理过的病房隔壁。
全部手续都是许正则一个人操作的。没有家属委托的环节,没有客户付费的流程。这是八个案子中唯一一个不是商业行为的——这是灭口。纯粹的、赤裸裸的灭口。
一个人发现了真相,说了出来,然后被真相吞噬了。
用药记录呢?沈墨发了一条消息。
周明的回复分两条发来。第一条很快:
跟其他人一样。三种药物——氯丙嗪、氟哌啶醇、苯海索。但剂量——
然后停了。十几秒之后第二条才来。沈墨能感觉到周明在那边停顿了一下——可能是重新看了一遍数字,确认自己没看错。
孙丽英的用药剂量是其他人的两倍。
两倍。
沈墨的手指停在屏幕上没有动。
其他受害者的用药剂量,根据之前韩冰分析的处方记录,已经是标准治疗量的二到三倍了——远超正常范围,足以在几周内摧毁一个正常人的认知功能。孙丽英的剂量是她们的两倍。换算成标准治疗量的倍数——四到六倍。
因为她是护士长。
沈墨想到了这一层,胃里翻了一下。
她是护士长——她懂药理。她知道氯丙嗪是干什么的,知道氟哌啶醇会产生什么反应,知道苯海索是用来对付前两种药的副作用的。如果给她正常剂量,她可能会想办法藏药——把药片含在舌根底下,等查房的人走了再吐掉。如果给她两倍剂量,她还是可能扛得住——一个懂药理的人对药物的心理抵抗力比普通人强,因为她知道那些症状是药物引起的而不是自己真的,这种认知本身就是一种对抗。
所以他们给她加到了四到六倍。加到她的身体无论如何也扛不住。加到她连我知道这是药物反应这个念头都维持不了。加到她彻底失去意识、失去行动能力、失去一切反抗的可能。
因为她知道得太多了。因为她是内部人员。因为她一旦保持清醒,就有可能想办法传递信息——哪怕是在递物口塞一张纸条,哪怕是在查房时对着观察窗口用口型说出几个字。她太危险了。所以他们用药物把她淹没——像用水泥封住一个裂缝。
状态观察日志呢?沈墨又发了一条。
这次周明的回复更长了。像是他在把日志一行一行地念给沈墨听。
日志由许正则亲自填写——不是普通护士写的。每日一条。格式统一:日期、药物用量、生命体征、精神状态评估。日志从8月3日开始,到10月12日结束。
许正则亲自写的。不让别人经手。其他受害者的日志是普通看护人员填写的,但孙丽英的不一样——因为她是内部人员,知道的太多,许正则不放心让别人接触她。
10月12日。沈墨在脑子里算了一下——孙丽英的日期是2025年10月中旬。日志在她死前几天停了。
最后几天的日志内容——沈墨犹豫了一秒。他的手指悬在屏幕上方。他知道自己会看到什么。但他还是打完了这句话,按了发送。
周明没有回复文字。他把最后三天的日志内容拍了照片发过来——沈墨放大了看。许正则的字迹很工整,蓝色墨水,每一行都写得很直,像是用尺子比着写的。
10月10日:用药正常。患者嗜睡时间增长至每日十八小时。清醒时无主动语言。步态不稳——需搀扶如厕。
十八个小时。一天二十四小时里,她有十八个小时在睡觉。剩下的六个小时里,她不说话,走路需要人扶着。一个三十五岁的女人,两个月前还能正常工作、正常思考、正常说话,现在变成了这个样子。
10月11日:用药正常。患者出现间歇性肢体震颤。清醒时有一次主动语言——让我走。已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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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墨的眼睛定在了那三个字上。
让我走。
在每天十八小时的昏睡里,在四到六倍标准剂量的药物控制下,在浑身不受控制地发抖的间隙中,她说出了三个字。不是求救,不是呼喊,不是怒骂——是让我走。她可能已经不记得自己是谁了,不记得自己为什么在这里,不记得那些药物的名字和作用机理——但她的身体记得。她的身体知道这个地方不对,知道自己不应该在这里,知道自己想走。
许正则听到了这三个字。他把它们记了下来——清醒时有一次主动语言——让我走。已记录。——用那种工整的蓝色墨水,写在格式统一的日志上,后面加了已记录两个字。就像记录一个实验数据。
10月12日:凌晨2:40,患者在无人值守时段自行离开病房。3:05,患者被发现坠落于B区楼下。已报120。死亡确认时间:3:22。
沈墨把加密终端放在了桌上。
他需要停一下。
凌晨两点四十。无人值守时段。一个每天嗜睡十八个小时的人,在凌晨两点四十分自行离开病房。那道加厚型钢门——外锁——她怎么打开的?那个走路需要人搀扶的人——她怎么走出走廊、走到窗边或者楼顶的?
她没有自行离开。
门是从外面打开的。有人把她从床上拉起来——或者扶起来——或者拖起来。有人带着她走过那条十二米长的走廊。也许她的脚在地面上拖着,鞋底蹭过刷洗痕迹还没完全消失的地砖。也许她的眼睛半睁着,瞳孔被药物放大到几乎看不见虹膜的颜色,走廊里的灯光在她的视网膜上炸成一片模糊的白。然后她被带到了某个地方——窗边,或者楼顶——然后——
3:05,被发现坠落于B区楼下。
3:22,死亡确认。
从到死亡确认,十七分钟。在这十七分钟里,她躺在B区楼下的地面上。夜里的温度大概十几度。地面是水泥的。也许有月光,也许没有。
让我走。
她最后清醒时说的话。
她知道。在药物没能完全淹没的意识深处,她知道。
沈墨闭了一下眼睛。他的胸腔里有什么东西在发烫——从胃的位置一直往上烧,烧到喉咙口,像是吞了一块烧红的炭。他深吸了一口气,把这口气含在胸腔里,感觉肋骨被撑开了一点。然后慢慢吐出来。
不是现在。不是在这里。愤怒留着,以后用得上。
他拿起终端。
第九个文件夹呢?无标签的那个。
周明的回复停了一会儿。大概是他正在翻看那个文件夹的内容。然后消息来了——这一条比之前的都长。
第九个文件夹里不是患者档案。是一份合同。明远律师事务所与明德心理康复中心之间的《业务合作框架协议》。签订日期:2019年1月。签字人:顾铭山、许正则。协议内容——家事法律委托案件的医疗服务配合——甲方负责客户对接和法律手续,乙方负责收治管理和医疗执行。附件里有收费标准和分成比例。
沈墨反复看了三遍。
一份正式的合同。白纸黑字。盖了章。签了名。日期是2019年1月——七年前。
甲方:明远律师事务所。顾铭山的律所。负责客户对接和法律手续——翻译成人话就是:有人想让自己的亲人,顾铭山负责接单、定价、处理法律上的障碍。
乙方:明德心理康复中心。许正则的地盘。负责收治管理和医疗执行——翻译成人话就是:人送进来之后,许正则负责关起来、用药、看管,确保这个人再也出不去。